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范围内,人社局应按照其所在单位的规模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的若干个岗位等级(一般2—3个),以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意识和奋斗精神,但是,在三年一个周期内,一个单位的人员会或调进调出、或退休亡故,所以就会自然出现单位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比例失衡的现象,为此,建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确保三年一次的岗位设置定期调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以最大限度保护和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激情和内在动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