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燃气管道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 |
释义 | 为了加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但不包括门站以外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和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 二、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从管壁外缘至两侧)根据不同管道类别和不同作业行为所带来的安全风险,按以下确定: (一)种植深根植物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0.75米,次高压燃气管道为1.2米,高压燃气管道为2米。 (二)取土、倾倒渣土、堆放重物、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动用明火、倾倒和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2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 (三)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行为,低压、中压燃气管道为1.5米,次高压、高压燃气管道为5米;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0.3米范围内的区域;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在燃气设施周边从事爆破行为的,为50米。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五、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七、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