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6)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7)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8)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9)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