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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更换执行法官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该法官回避即可。六个月执行未果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
    一、法官回避概念相关问题
    为了保证法官不因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定关系而对其履行职责产生不良影响,在其所任职务、任职地区和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法官回避以亲属回避为中心,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三种。
    法官任职回避是指法官基于一定的血缘、亲属关系而不得在一定的岗位任职的一种限制性制度。
    法官的公务回避是指法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人不得参与办理所谓特定关系是指法官本人与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实践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人是本案的证人或者曾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等。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应当主动提出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在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申请法官回避。
    被申请回避的法官,除案件需要采取措施外,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对申请回避所作的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对本案的审理。被申请回避的法官对决定不服的,也有权提出复议。法官进行公务回避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案件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法官的地区回避是指对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职的限制。
    二、最新司法解释法官回避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已经废止,新的是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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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