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
释义 |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1、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如下: (1)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情况下车辆不予办理车辆转移 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的条件为: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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