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征地的程序如下: 1、复核调查结果和组织听证; 2、征收地报批和审查; 3、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4、征地案公告并组织实施; 5、征收地补偿争议裁决; 6、付征收地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案批准之起3个内全额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