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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胎儿视为具有什么权利
释义
    具有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在进行继承或者赠与时,应当将胎儿视为是自然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胎儿出生为死体的,继承的份额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份享有,赠与的财产仍归赠与人所有。
    医学上,胎儿是指妊娠8周以后的胎体。
    民法上的“胎儿”是指受孕后尚在妊娠期未娩出的胎体,即法律意义上的“人”从受孕成功至出生时止的生命形态,是不同于母亲的独立生命体。
    一、胎儿的权利是什么?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二、对指定监护人不服怎么办?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哪些情况下监护权会被撤销?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比之前通则修订了不少内容,体现了法治进步,其中首次明确胎儿的权利。其规定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享有继承及被赠与的权利。也就是说其应该是合法的继承人,只不过胎儿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继承来的财产。
    关于“胎儿”规定的变化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我国一直重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1985年的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益,继承法司法解释从司法裁判技术方面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2.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于继承法之后,未对胎儿除继承权益以外纯获利益的权益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存在困境。
    3.民法总则明确了胎儿的权利。
    4.民法典体吸收和完善了继承法、民法总则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让胎儿的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体系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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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9: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