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我国单独设置亲权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释义 | 【监护知识】关于我国单独设置亲权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在亲权制度的构建上,世界各国大都以“子女最佳利益”作为立法原则。但在如何实现子女最佳利益法律途径方面,各国立法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三种立法模式:单独亲权制、共同亲权制、单独亲权和共同亲权双轨制。 单独亲权制。单独亲权是指父母在离异时,可以由父母协商确定,也可以经由法院指定,从而确定由父母其中一方单方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八十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的立法为代表。 共同亲权制。所谓共同亲权制指,父母在离异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由父母双方共同享有决定权,即使亲权由其中一方承担。共同亲权与单独亲权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离异的父母依然可以同时对其子女负责,并且可以共同决定子女事务。共同亲权得以支撑的理论基础在于:亲权被分为两部分,法律亲权和人身亲权。法律上的亲权是父母双方可以共同享有的,但人身上的亲权, 只能是父或母单方享有,或是分别部分享有。 单独亲权与共同亲权双轨制。离异的父母,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来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或是单方单独行使亲权。其实这种双轨制在具体个案中是最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的。所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趋向于将此作为亲权的一种立法原则。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由最初的的父或母单方行使,发展成为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交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这样一来就可以把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可以说,单独亲权和共同亲权双轨制原则不但尊重了离婚父母的意志,又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了必要的社会干预,从而更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也应当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立法指导原则,同时,在这一原则下确立离婚后父母的亲权归属,以父或母一方的单独亲权为主,父母双方共同的亲权为辅的双轨制模式。此外,对“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加以细化,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达到真正实现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目的。综上所述,设立亲权制度大体上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在名称上采纳亲权的概念。对我国来说,使用亲权概念可以把父母教育抚养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身份凸现出来,从而也区分了了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使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更加严密和连续。其次,在体例上明确区分亲权与监护。就立法格局看,现在的《婚姻法》对亲子间的监护规定得过于简略,应在民法总则部分规定统一的监护制度作为通则,而在婚姻家庭法以及学校、精神病医院等社会管护、矫正与教育机构有关立法中,结合其各自特点设监护制度的分则。 再次,明确具体的亲权内容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仅在立法上原则性的规定亲权人的抚养管教等权利义务虽然必要,但却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上应当细化亲权制度的各项内容。 ①亲权的产生前提。包括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各种情况下的亲权归属问题。②亲权制度的各项具体权能。如前所述,可以将亲权区分为人身亲权和财产亲权两部分。但重点应当突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这两项权能。例如设置抚养权、子女交还请求权、子女居所指定权、对子女身份行为及其他事项的代理同意权等等。③明确规定亲权的变动制度。它是亲权制度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主要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在何种情况下丧失、恢复,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永久的归于消灭。④明确规范父母离婚后亲权的归属及行使。将“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定父母离异后是否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的最高标准。建议我国采纳国外立法经验,确立单独亲权主义和共同亲权主义的双轨制,此种立法原则最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个案中具体应采用何种方式,应先允许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依据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来判决。亲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体系,区分亲权与监护制度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现实监护案件都有重大意义,有利于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也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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