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
释义 | 保险的诚实信用原则: 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航;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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