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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领了传票不出庭怎样判
释义
    第三人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当然了案件的办理的情况基础的话,也是根据庭审的过程当中所查明的一些事实和真相,如果因为第三人没有到庭没有查清楚的话,那么也不能够轻易作出判决。
    领了传票正确的做法如下:
    1、收到法院通知不去领取传票,法院可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2、不请律师,可以本人出庭应诉或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代为出庭应诉;
    3、被告本人不按时到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出庭,法庭可缺席裁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积极应诉既是配合司法机关正常工作,也是有效维护己方权益的途径,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答辩、提起反诉、举证,也可以当庭反驳、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等。
    传票由人民法院签发,通常适用于传唤当事人,并应当依法先期直接送达受传唤人。
    受传唤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传唤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传唤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传唤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传唤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传票留在受传唤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规定是什么?
    1、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这点上,诉讼第三人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共同诉讼人,不管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还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他们都有相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的诉讼标的,即对同一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第三人既非与原告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客体,也非与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共享权利和义务;另外,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象证人、鉴定人那样仅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法院尚作出裁判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本诉的存在作为其前提和基础的,属于两诉的合并,称为参加之诉,而本诉则是指原、被告之间的诉讼。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点上又区别于诉讼代理人。如果参与诉讼不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原告或被告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只能是诉讼代理人,而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第3人的话,那么应当是由当事人申请追加第3人或者是由法院依照职权将第3人列为其中进行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第3人如果不到庭的话,那么完全并不会影响到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也可以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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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