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石龙和塘厦除外) 1.申请人持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一、东莞市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一)1.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5.属育龄人员的提供迁入地镇(街)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双面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