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开荒谁受益的政策哪年提出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对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规定,以及新疆出台的政策,将对改善生态环境起到巨大推动作用。对于开荒地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征地补偿等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存在一些空白,但应鼓励发放土地承包证,以充分利用耕地资源。如有开荒地法律纠纷,建议咨询相关律师。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新疆有“今后凡是在难以开发的戈壁、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免收一切土地费用,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这一政策50到70年不变。”这是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改善生态环境,出台的新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从根本上改变新疆的生态面貌,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对开垦荒地的政策: 首先要明确,所开荒的土地到底是属于是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对于开荒者来说,国家有法律规定,开荒者有权使用被开荒的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地,一般是维持原有开荒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有开荒者在开荒后又撂荒,后续的开荒者能否取得开荒地的使用权,要看前一个开荒者是否构成了撂荒的事实。如果种植一年生的作物,一直过了两年都没有人再打理,可以视为是撂荒。 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 当遇到征地时,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原则上来讲,开荒地的补偿应该与农地的补偿是一样的。 村民如果想取得所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然后再向政府申请发证。 目前的法律虽然对于开荒地获得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但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中推导出依据来。应当鼓励向开荒者发放土地承包证,因为这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越来越紧张的耕地资源。 如果你想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开荒地法律纠纷,建议你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结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新政策,为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以经批准给予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对于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开荒地可以供开荒者使用,但不能用于建房。对于开荒后撂荒的情况,需要考察是否构成撂荒事实。对于村集体所有的开荒地,可以追回使用权,并需要对开荒者进行赔偿。征地补偿标准方面,虽然目前存在法律空白,但应与农地补偿相一致。对于想获得开荒土地承包使用证的村民,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并向政府申请发证。建议遇到开荒地法律纠纷,咨询相关律师以获取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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