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据交款单位写哪一方 |
释义 | 收据上交款单位是付款方,收款单位是开收据方。 收据的写法需要包括收据的标题、正文内容、收据人签名盖章等,其内容需要包括收据的出具时间、收到的款项以及收据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该收据上面的交款单位应该写付款方,这样的收据是有法律效力的。 交款的单位是指支付资金的人或者单位。支付的收据是事业单位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可以使用到的最原始的凭证,主要指的是财政部门印制的加盖财务部门监制章的收付凭据,它是用来证明行政事业的收入明细,就是指的是非应税业务。 交款的单位指的是非应税的业务一般是不会使用到发票的,而是使用收据。这种收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又可以分成内部和外部两种类型的收据,也可以分为财务部门的监制、税务部门的监制。一份收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交款的单位; 2、付款的原因,就是支付什么款项; 3、交款的金额; 4、交款的日期; 5、由收款人签名或者盖章。 收据有法律效力。因为收据只要客观真实,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力。但相对正规的发票等法定形式的书证,证明效力是较低的。即如果有经过公证的收据或者法定形式的其他凭证对收据的证明作用有相互矛盾的,收据可能不会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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