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流程 |
释义 | 食品经营许可证地址变更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当场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印制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领取结果。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本事项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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