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长寿区 2022年1月31日(除夕)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合川区 合阳城街道濮湖大道北端尽头处,南津街街道嘉滨南路东津沱滨江公园尽头处,钓鱼城街道水军路水师码头处,嘉滨路花滩国际新城冯家函处。 集中燃放时间:2022年1月31日(除夕)、2月1日(正月初一)每晚18时至次日凌晨2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方石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