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违反离婚协议不还贷款,都是女方在还,女方有权力要回房屋产权吗? |
释义 |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如果男方违反离婚协议中约定不还款,您可以在偿还完贷款后,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起诉要求男方偿还钱款。 如果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所贷款,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内部约定,但内部的约定只对夫妻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财产所有权都给女方,债权人仍可以找男方或女方承担全部债务。一方在承担完全部债务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向另一方要求承担。如果约定房产给男方,同时贷款由男方来偿还,男方不偿还,债权人仍可以找您要求偿还贷款。 有的人想,既然夫妻间不行,那么转给第三人是否可以?其实也是不行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过户,过户行为也是可以撤销。因此安嘉律师提示,不要为了规避夫妻共同债务而选择此种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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