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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回邢台最新政策
释义
    一、境外来人的管理措施: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返回邢台市后落实7天健康监测措施。
    二、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7日内做好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
    三、中高风险地区来人管控要求
    1、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主动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登记,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要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和与可疑人员接触史,防止疫情扩散。对自己身边有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要主动提醒、劝导并报告。
    2、在中高风险地区滞留的人员,一律不得返邢。确需返邢的,需提前向当地居委会(社区、村)报备,凭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须间隔24小时以上)阴性证明返邢,返邢后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观察。
    3、在中高风险所在县(市、区)的低风险地区滞留或14天内有该区域旅居史的待返人员,凭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须间隔24小时以上)阴性证明返邢,返邢后需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不具备居家医学观察或自愿选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集中隔离14天)。
    4、在疫情发生地级市域内其他无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滞留待返和14天内有该地旅居史的人员,凭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邢,返邢后跟踪健康监测14天。 三、其它地区来人要求 有市外旅居史的人员务必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及时报备行程轨迹,主动进行核酸检测,故意隐瞒造成疫情传播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外省市来邢人员和外出返回人员提前向所在社区报备,携带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以备查验。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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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