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为拘役刑; 2、 盗窃公私财物 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4、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者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为 有期徒刑一年 ,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