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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计算新股申购额度的方法
释义
    新股申购额度计算方法及查询途径。根据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额度,示例说明了不同持仓情况下的申购额度计算。若账户当日无额度,则显示可申购额度为0,到账日期为T日。若账户有额度,实际额度为当日可申购额度,但到账日期显示为T-1日。基金账户额度合并计算。客户可通过交易渠道查询额度,但显示的不是新股发行日的额度。文章强调在炒股过程中要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依赖运气。
    法律分析
    新股申购额度计算方法:
    1、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额度,申购新股额度是怎么算的?答:例如:2014年6月18日申购新股,市值从6月16日当天开始往前数20个交易日的日均市值。
    例1:20个交易日内有1天持仓10万元市值,新股申购额度为:10万元/20天=5000元(不足1万元,可用额度0股)。
    例2:20个交易日内有2天持仓10万元市值,新股申购额度为:(10万元+10万元)/20天=1万元(可用额度1000股)。
    例3:20个交易日内有20天持仓10万元市值,申购额度为:(10万元+10万+.+10万)/20天=10万元(可用额度1万股)。
    2、若账户沪市和深市T日均没有额度,则“当日可申购额度”显示为0,“到账日期”显示为T日。
    3、若账户T日有可用额度,T日实际额度为“当日可申购额度“中的数字,但“到账日期”显示的是T-1日的日期。如客户1月15号查询账户有可新股申购额度,“到账日期”显示是1月14号。软件中显示的“当日可申购额度”是“股数”。(沪市或深市只要一方有可用额度,则日期都显示T-1日)
    4、客户的上海股东账户没有指定在华泰证券,新股申购额度显示的是F开头的基金账户,请问客户的基金账户是显示他在其他券商的额度吗?答:是的,合并计算的。
    5、目前客户通过各交易渠道可以查询到可申购额度,这个可申购额度交易所每天都会发数据过来的,即使没有新股的时候也会发。数据是对的,针对客户最近账户的资产计算的,不准确是针对新股申购日来说的。现在看到的数据不是新股发行日的客户可申购额度。
    6、如果客户没有新股申购额度,在前台就不显示额度,不会显示是0。
    新股申购额度查询方法:
    1、网上交易软件;
    2、网上营业厅;
    3、电话委托查询。
    虽然只是简单的介绍新股申购额度如何计算这种简单的问题,但是里面确实包含了许多深奥的学问。希望诸位股民在炒股过程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从而获得成功,而不是一味的期待好运气,然后在失败之后怨天尤人,一蹶不振。
    结语
    新股申购额度的计算方法涉及许多细节和复杂的规则,需要仔细理解和运用。希望股民们在炒股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而不是依赖于好运气。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努力,才能在股市中取得成功。请股民们不要轻易放弃,而是坚持不懈地追求自己的目标。祝愿大家在投资道路上取得辉煌的成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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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