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
释义 | 目前,沈阳市拥有司法鉴定机构11家,执业司法鉴定人76人。 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七家 即:1、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2、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 3、沈阳市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4、沈阳市第九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5、辽中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6、新民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7、法库县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 上述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已全部列入辽宁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已向社会正式公告。 沈阳市公安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沈阳市公安医院、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沈阳市三级甲等。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2、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3、再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注意什么 1、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2、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其回避: ①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3、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几人参加鉴定 不超过3人,律师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鉴定。 4、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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