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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县设市名单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兴文县2、龙南县3、仁寿县4、蓝田县5、绥德县
    法律依据:
    《设立县级市标准》
    第一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二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三条 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第四条 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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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