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包括: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人; 2、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人广泛,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弟姐妹,必须是与未成年人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判决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