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的善意认定标准如下:1、主体:转让人需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2、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动产是以交付为公示主义,不动产是以登记为公示主义。由此,若动产并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并未登记,则除所有权人外的其他人对其处分行为即为无权处分,而善意取得是以转让人无权处分为前提。同时,用于交易的动产或不动产是属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若是禁止流通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3、主观:受让人一定是善意的,即并不知情或者不应知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