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1、是实物证据。勘验、 2、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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