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调委是什么机构 |
释义 | 一、什么是“医调委” “医调委”全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医调委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保险资质的人员组成,专业人员的配备,保障医疗纠纷的调解顺利进行。 从角色定位来讲,医调委有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属于第三方机构,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 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意味着医调委不是医院的组成部分,与医院、卫生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是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但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医调委无法直接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文书,后面我们会具体说明。 二、“医调委”纠纷处理一般程序 1.案件受理: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也可:由一方申请,经对方同意;或者医院报案后,由承保医责险的保险公司将报案登记提交医调委进行调解),符合条件的受理案件。具体操作上,医调委会要求申请人填写登记表、提供材料等,建议与当地医调委确认; 2. 确定调解员: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3.纠纷调解:调解人员听取并记录医患双方的陈述和意见,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了解纠纷的详细情况并记录,医患双方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必要时,医调委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评定(即专家评议),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同意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责任评定或者鉴定意见提出调解和赔偿建议,提出初步调解报告; 3.审核审批:医调委组织医学、司法、保险等专家连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举行的联席会议审定初步调解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确定理赔方案及赔偿数额,形成审定意见; 4.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医调委根据审定意见主持医患双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由双方签定调解协议书;对于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程序终止,医患双方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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