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唐山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1、市区环城路以内(由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大庆道相连的内部区域),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建成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其他区域除夕、正月初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3、当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时,所有时段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下列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燃放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国家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繁华街道、影剧院、公园、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电力设施、通信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完成气代煤改造,已经通气运行的村庄。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