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对于亏损的处置是: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弥补亏损; 3.合伙企业年度或者一定时期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