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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审批不下来找谁
释义
    申请宅基地后,如果村委会不批准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应该保障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遇到宅基地不予审批的情况,需要分类进行处理。1、如果是您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就需要等条件达标后再申请。如果本身也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而村里也有建设用地可用,可以采取如下2种措施:(1)可以申请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履行其职责;(2)起诉村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申请宅基地建房,是农民朋友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重要一步,也是保障农村村民住房需求的法定途径。这申请的第一关,自然是由村民委员会把持,只有它审查通过了,申请才能继续向乡镇街道一级报,审查获批才算是有戏。
    关于村里申请宅基地不批找哪个部门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外地人对农村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不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超出面积标准等都是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如果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那申请宅基地建房自然是不会获批的。像城市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但在继承的房屋倒塌后,想申请原址重建房屋就是不允许的,因为非集体经济成员是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2、申请人所申请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比如某块地本来规划为了公益用地,村民却申请该地建房,那肯定不会获批的。不过,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另申请一块地建房。
    3、申请人有过出卖、出租、赠与住宅的行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交易,而且卖掉了农村房屋,想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是不允许的。如果是这种情况导致宅基地申请未获批,那也就无计可施了。
    4、申请人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用途,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会规定土地用途,村民应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如果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以,如果是因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而未获批,可另申请一块空闲地建房。
    5、当地暂停了宅基地审批工作目前宅基地审批管理越来严格,像有些地区,为引导农村村民有序规范建房,在相关指引政策未出台前,会暂停农村建房申请。据我们了解,之前海丰县、无为市等地都发布过相关通知文件。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只能暂时放弃建房,待宅基地申请放开后再去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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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