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
释义 |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流程为: 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形式审查(针对请求人) 3.下发形式审查通知书 4.受理 5.形式审查(针对专利权人) 6.合议审查 7.口头审理 8.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查 9.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人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案件的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查、作出审查决定以及后续的司法救济。 无效宣告的基本流程见下图: 无效程序的启动是指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即质疑某专利权的效力并依法申请否定其专利权效力。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的启动是指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即质疑某专利权的效力并依法申请否定其专利权效力。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整个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运行的起点,没有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依照法定条件提起无效宣告,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就不能发挥作用。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符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二、无效程序的审查 1、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即是否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自申请之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2)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是否有明确的无效请求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 (4)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的格式和份数; (5)是否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6)委托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2、合议审查 答辩期届满后,无效宣告程序将进入合议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将成立合议组并阅卷。 3、做出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做出审查决定,决定包括三种,即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后续司法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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