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不责众”本身是一个有时代色彩的词,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所制定的法律,常常是违背大众利益的“恶法”,因此多数老百姓不愿意遵守。假如“责众”,很容易引起官逼民反,而当时的官员并没有能完全镇压的“武力机制”。 而现今,其实很难说国家没能力处罚某个人,或是某一群人。另外我国的《刑法》也很难说是封建时代的恶法,它所维护的仍然是人民的利益,无论是疑罪从无等原则,还是摒弃主观归罪,都透露着善意和法治的光辉。 “法不责众”这个词其实也远非当初的含义,更多透露着一种类似于刑法第十三条的宽容。希望通过教育、要求悔改、帮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给予大众改过的机会,这么做同样能消灭这些恶,并不一定要上升到刑罚层面。 基层的执法条件,也是滋生民众意义上“法不责众”的原因。 警力不足早已经是共识,其实加上辅警,现今的基层也并不足以解决大型的问题。如果能够采取调解的方式,自然是更好。能够避免很多无谓的流血。 但这种“调解”同样针对的是“群氓”。 拓展资料:如果是大型的黑社会组织,或者是主观恶意大的组织。国家机器调动的暴力机制运转,即便黑恶势力涉及一整个村,一整个县,都是很快可以碾压的。如证据充足后一夜捣毁贩毒的博社村。 【法律依据】:《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不满意都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在根本法层面上对公民行使监 督权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