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辅助人员稳定吗 |
释义 | 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是在法院工作,属于国家单位,所以工作性质相对还是比较稳定的,工作环境也比较好,所以总的来说还是不错的。法院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指在法院工作,主要是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等一些岗位人员,协助法官等审判人员的工作。 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如下: 1、承担的是一部分次要或简单案件,如轻微刑事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民事案件; 2、承担案件在庭审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3、核心法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司法事务,如判决在对外发出前的统一性审核工作; 4、帮助法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5、出席由法官召集的各方代理律师会议; 6、起草裁定和判决理由以及校核判决书引用的案例及有关引文; 7、收集整理图书资料; 8、协助完成法庭上的辅助事务。 司法程序: 1、诉讼阶段,准备好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书写诉讼状,如实把事情的经过用书面形式表述; 2、受理阶段,法院会对述求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标准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法院决定对此立案; 3、审理前准备阶段,法院会给被告发放传票,传唤被告,这期间可以互相拿出相关证据,期间双方可以调解; 4、开庭阶段,法院正式受理,进行对此事的调查,双方的辩论,以及评议到最后的宣判。 司法辅助人员的职务可详细划分为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不同的职位对应了不同的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 1、书记员:负责开庭前后和开庭时的文书工作,包括案件资料的编案、统计、归纳记录、整理归档等; 2、执行员:根据审判员最后裁定下发的执行文件,督促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对逾期未履行的人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3、法医:运用医学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人身、尸体、物品等进行化验、检查,以便于为案件调查提供有力证据; 4、司法警察:负责保证案件受理流程稳定进行,主要包括提押犯人、传递文件资料以及搜查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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