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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伴冬泳突发疾病游伴拒不救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释义
    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关键在于看其是否违反自身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义务)、合同义务(即根据彼此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先前行为义务。
    段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段某行为已具备承担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段某的行为违法。本案中,段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但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先前行为义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某一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从你所述情况看,段某既然与你丈夫结伴冬泳,当你丈夫在冬泳中因突发疾病出现危险时,段某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救助以防止损害发生。但段某有条件而不为,既没有施救或拨打“120”寻求帮助,也未直接将你丈夫送至医院,甚至因害怕承担责任转身离去,明显违反先前行为义务。
    另一方面,在你丈夫上岸后已经昏倒在地的情况下,段某明知如果不及时抢救将产生危害后果,却一走了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听之任之,其即使是出于轻信可以避免或疏忽大意,也因具备主观上的过失而难辞其咎。由此,段某的行为与你丈夫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当然,鉴于你丈夫的自身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如果让段某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故段某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一、犯罪中止能不能发生在预备阶段?
    犯罪中止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2005年3月23日晚,段某伙同曾某、陈某、袁某持刀前去寻找以前结怨的邱某报复未成。次日,邱某托人打来电话约定双方在县城一店内和解。当晚7时许,段某、陈某、曾某、袁某四人各带一把西瓜刀前往。在快到店门口时,邱某刚好从店里出来,段某见状走开到一边,陈某、曾某、袁某三人则持刀上前追砍邱某,邱当即被砍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解析】就本案而言,段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已事先和其他同案犯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达成意思一致,准备一起去实施犯罪行为,要对邱某进行报复,并同其他人一同携刀前往作案现场,段某主观上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之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虽自动退出,未亲手实施犯罪,但其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和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整个共同犯罪最终得以完成,并导致邱某死亡的重大后果,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因此,段某单个的退出不能影响整个共同犯罪既遂的定性。而且,由于整个共同犯罪已属既遂,也就不存在个犯的犯罪中止问题,不能片面将段某的行为独立于整个共同犯罪之外去分析。从因果关系方面来讲,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是共同犯罪的成员之一,事先参与了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谋划,并一起带刀前往作案现场,不能否定其与案发后果的因果关系,段某理应对其参与谋划的整个共同犯罪及其后果负责。当然,在量刑时应考虑段某自动放弃砍人的情节酌情从轻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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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