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认为是足以使任何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失的发生。确定这一标准,可以考虑采取的标准,一是任何人,二是普通人。以任何人作为标准过于严苛。我们认为,采取普通人的标准,较为妥当,及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所避免损失。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一语,不能仅理解为没有作为,他还包括虽有作为但属消极作为这种情况。即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足引起他人注意,和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作用。 3、这些标志和措施须足以保证一切在施工地点正常活动,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如坑,沟,障碍物)的损害。所以,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当未达到足以保证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不妨构成对危险义务的违反。例如,某工程队在公路上挖掘深沟以埋设管道,虽于施工地点立有标志,但未于标志处设置照明物,致夜间行驶的车辆坠入沟中,在此种情况下,该工程队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