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为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序,招标人只能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当中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因违反法律规定取消中标资格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