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的;2.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林地发生灭失的,权利人办理了注销登记;3.原来的林权证遗失、损坏,以及不办理应当林权证,原林权证因此作废无效。 法律依据: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