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检查发动机、底盘、车身及其附属设备是否清洁、齐全、有效,漆面是否均匀美观,各主要总成是否更换,与初检记录是否相符; 2、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灯光、排气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车辆是否经过改装、改型、改造、行驶证、号牌、车辆档案所有登记是否与车况相符,有无变化,是否办理了审批和异动、变更手续; 4、号牌、行驶证及车上喷印的号牌放大字样有无损坏、涂改字迹不清等情况,是否需要更换; 5、转籍、过户是否办理了规定的手续,在册汽车与实有汽车是否一致等。 6、大型汽车是否按照规定在车门两边用汉字仿宋体喷写单位名称或车辆所在地街道、乡、镇名称和驾驶室限坐人数;货车后栏板(包括挂车后栏板)外侧是否按规定喷写放大2~3倍的车号,个体或联营户的汽车,门的两侧是否喷写有“个体”字样;字迹要求清晰,不得喷写单位代号或其它图案(特殊情况需经车管所批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后,方予检验: 1、车辆状况与行驶证、档案记载不符者; 2、号牌、行驶证破损不全、字迹不清或自行仿制号牌者; 3、车辆改装、改型、技术改造未办理审批和变更手续者; 4、未按照规定喷写单位名称和号牌放大字样者; 5、不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者; 6、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路费和保险者。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