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寓满四十年后期间届满的可以向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经过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清相关费用后可以继续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