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比例怎么确定 |
释义 | 根据有关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不同,提取比例也是不同的,以北京市为例,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第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提供租赁住房合同等资料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提取,提供租赁住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等资料的,按不高于房屋月租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额度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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