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招商网查询,交流合作办职能:(一)组织、协调、指导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推进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二)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各地在沪企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三)制定并落实吸引内资和企业到各地投资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四)组织企业参加各地大型经贸活动和各地政府在沪举办的经贸活动,引导本市企业赴各地开展投资合作。(五)负责各地企业来沪投资和本市企业到各地投资的数据统计、综合、分析工作,做好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六)联系、指导市各地在沪企业(协会)联合会的工作。(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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