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吗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是的,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所以农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一般户主就是产权人,所以说农村户主是谁房子就是谁的。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为多少年 并没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的法律规定。一般分到的农村宅基地,只要符合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是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满足可以回收的情形时,宅基地使用权会被回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农村宅基地无偿收回 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 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 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一户多宅”这一现象是将要被取缔的,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多余宅基地的使用权,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须缴纳给村集体一部分资金。 3、宅基地长时间闲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则就是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长时间闲置就无法发挥其作用,农村集体有权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两年以上没有修建,或者农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闲置,这些情况下,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4、户口不在农村,不能继承宅基地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不少农村人涌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迁往了城市。对于户口不在农村的继承人,农村老人去世后,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宅基地。 5、超出规定面积 从2016年农村土地确权起,农民领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证和经营证,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规范化管理。按照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超过规定范围,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部分,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超出部分的农村宅基地。 三、河北农村量宅基地建的房屋是否有产权证? (一)农村的宅基地没有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住宅,一般由乡政府颁发的是乡镇产权,只能居住,不能买卖。因此自建房不属于商品房,更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自建房没有产权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用于农村,不属于所有权证,但却是能证明谁是房产主人的证据。因为农村多半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组织成员需要建房,就必须办理宅基证,但是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因此个人对土地并没有所有权,即便是批准建房,也仅有使用权而已,因此农村居民没有房产证仅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即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房产证是城市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根据《民法典》规定,房产证上是房屋产权人的合法凭证。在城市建房,首先要获得许可,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准建证,待房屋建成后再办理产权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个人没有所有权,但是对于地上的房产却可拥有产权,房产证即是房屋产权人的产权凭证。 因此,城市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分别在国土部门(土管)、房管局办理登记;农村居民房屋,仅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一般是经过村、乡两级向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没有房屋产权证。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土地,农民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表达的意义是:只有经过行政确定程序,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确立的效力,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来确定的,也就是说,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一人所有,不可分离。 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上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一项权利。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能取得;二是具有福利性,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这些特殊性,因而使其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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