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抵押后出租,出租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该租赁物已抵押的事实。 已经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受让人可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对该租赁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继续租赁权。 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实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损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抵押权的效力,只对于被设定为抵押物的财产本身有效,利息、租金等孳息不是抵押物。但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查封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取得孳息的清偿顺序: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对于“先租后抵”的,拍卖变卖抵押物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亦即抵押物的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同时出租人(抵押人)有告知承租人抵押物处置的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抵押担保有没有期限 抵押担保有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抵押权有行权期限,即抵押物有担保期限。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