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介绍卖_罪司法解释
释义
    如果介绍他人卖淫的,将会被判定为介绍他人卖淫罪。通常情况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的情形为: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_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 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23: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