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教育法颁布的时间是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的权利如下: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