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 准的; 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