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打胎费用纠纷案件分为同居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和离婚纠纷。女方有权选择不生育,但分手并不要求男方支付费用,人流手术也不是要求男方支付的理由。涉及打胎费用的案件案由一般分为三类,即同居关系纠纷、婚约财产关系纠纷和离婚纠纷。作为打胎费用,是女方在行使不生育自由时必要的支出。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并不直接导致女方必须支付该费用,简言之,分手与是否人流无必要联系。尽管女方做人流手术可能会对自己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构成要求对方承担该费用的理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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