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工人一出事交申报工伤认定是怎么回事,有哪些具体规定? |
释义 | 一、苏州市交通事故工伤如何申报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治疗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 3、《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4、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5、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6、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7、事故调查材料; (1)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2)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3)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治疗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4)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7)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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