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
释义 | 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内容包括: 1、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处于拆(破)除施工、土石方施工等阶段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外,用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建筑、市政设施、交通道路、河道整治工程等; 3、降尘量高于区域交通道路降尘量均值的道路; 4、距离城市(县城)建成区、交通干线3千米以内的露天矿山、采砂、采石厂; 5、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易扬尘源; 6、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 7、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25日前初步确认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项目,报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 9、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审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每月调整更新。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2、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3、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4、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5、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6、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7、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8、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所述,指地表松散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法律依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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