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PPP项目常见知识解答 目前国内PPP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和PPP相关的法律法规太多了,后续我们会专门出版文件汇编,以方便大家学习。当各项法律法规太多而找不到头绪时,可先重点阅读6份关于顶层设计的文件:2014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2014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2014年12月2日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含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12月30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含合同指南(试行))、2015年4月27日发布的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5号令)、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办发〔2015〕42号)。请忽略它们之间的个别矛盾,相信设计者们都已经尽力了,智慧在民间,真理越辩越明,顶层设计也需要万众创新! 政府方组织实施PPP项目时,需要哪些组织机构? 答:根据42号文相关精神,地方政府在推进PPP项目落地时,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落地实施。因此,各地除了需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实施机构以外,还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般会在本级政府层面设立PPP领导小组,用来指导一个重点PPP项目或者当地所有PPP项目的推进,然后下设PPP工作小组,用来落实具体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当地已成立PPP中心,那么PPP工作小组的办公室可以设在PPP中心,由PPP中心负责PPP项目的统筹协调和落地实施。 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选择的企业做PPP项目,如地下管廊,建地下管廊还需再通过投标吗?如果投标没中标怎么办? 答:这是关于“两标并一标”的问题。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PPP项目通过 招标 方式确定了社会资本后,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理论上,经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当然可以自行施工地下管廊。当然了,所有办法都是游戏规则,没有事前通知各方参与游戏的人就会存在扯皮风险。因此,即使是通过财政部门用招标方式走政府采购的流程确定的社会资本,也需要当地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等认同,游戏规则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为化解政府既有债务压力,很多地方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请问政府的存量项目如何采用PPP模式?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相关内容,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价值,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依法获得的国有资本收益、约定的超额收益分成等公共收入应上缴国库。常见的模式有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其中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并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 绩效 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本将资产等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而ROT是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投资合作内容。 PPP项目财务测算中为什么需要安排流动资金? 答:我们将会出版财务测算教材供大家学习,现在先做简要回答,一个PPP项目的财务测算是需要为了确定投资回报率、合作期限、单价、数量等经济技术条件,财务测算的内容也包括投资表、成本表和收入表,测算的结果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分析。那么在投资表测算的过程中,需要考虑PPP项目 公司 未来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投资、追加投资等,而为了维持一个公司的运作还需配备一定流动资金及相应铺底流动资金。一般,一个项目公司的流动资金量视项目公司的3-6个月的运营成本(不含折旧摊销)来确定。(来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网,原标题《PPP项目总监问答录》) 法律客观: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