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补助项目主要有六大项: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内容: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下: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