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门特享受的待遇: 1、在指定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的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 4、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5、患血友病在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使用的专科药品范围内的药费费用; 6、患慢性丙肝,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 门特申请流程: 1、选定的异地就医有相关资质的医院主诊医生或医保责任医师填写的,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一式一份; 2、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3、近期病历资料,如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 4、有效身份证件备查。在医保局经办人收到资料,核对无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批准的第二天即生效。 综上所述,无论哪一疾病就不受其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的选点的限制,可以在任一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并享受相应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